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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7
实施时间: 2013-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7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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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福州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76号)文件,现将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
  1、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3%征收(2013年暂按0.2%征收);
  2、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3、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4、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以上营业额的确定,比照流转税计税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区域包括:本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经营或从事征收项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起征、申报和缴纳
  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缴纳上月价格调节基金。在办税服务窗口开具营业发票的,随营业税一并缴纳。缴纳义务人实行价格调节基金与地方税收同时申报缴纳,征收凭证根据缴款人电子、转帐、刷卡等不同缴款方式,统一使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相关的税收票证。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1、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依法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
  3、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批准,不得缓、减、免缴价格调节基金。
  五、缴纳义务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州市物价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福州市物价局可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金额,并责令其30日内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
  2、缓、减、免缴期限届满后,未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
  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缓、减、免缴价格调节基金,被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撤回缓、减、免缴决定后,拒不按期足额补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联系电话:87628386(基金处),网址: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118号令)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缴交问答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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