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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办[2011]13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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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3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11]86号,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规定及其精神实质。《办法》和《细则》的出台,开创了物价工作的新领域,标志着我省的价格调控监管从此进入了一个由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综合配套运用的新阶段,是省委、省政府赋予各级物价部门的全新职责和光荣任务。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办法》和《细则》的各项规定及其精神实质。省物价局将于近期编发价格调节基金宣传手册,供各地参考使用。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和《细则》。2011年10月定为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宣传月,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大力宣传《办法》和《细则》,主动上门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发送宣传资料,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征收对象的理解。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基金用途,为《办法》和《细则》的施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尽快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物价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担负着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办法》和《细则》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确保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健全协调运行机制。各地物价部门要主动与财政、地税、人民银行沟通衔接,适时召开座谈会和联席会,按照《办法》和《细则》明确的职责,分工协作,通力配合,及时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努力使我省的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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