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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2013]2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22
实施时间: 2013-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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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的规定,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201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验工作时间安排。全省201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从2013年3月1日开始启动,于5月31日前全部完成(交叉年审试点工作另行安排)。为此,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年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统筹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如期顺利完成。
  二、开展年度审验的范围、方法、内容、程序和要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通知》(鄂价费[2007]1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7]158号)、《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在物价部门备案管理的服务性收费纳入此次收费年度审验的范围。
  三、严格审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年审过程中,各地要结合近年来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化较大的情况,加强审验检查,对已经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对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变更,对有关的优惠和减免规定要在《收费许可证》相应收费项目栏完整著名,确保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四、严肃年度审验工作纪律。在进行年度审验工作中,各地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年审走过场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以收取年审费为目的的年审行为,严禁超过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年审费。对违反规定收取年审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退还多收部分外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五、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0]82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做好收费统计工作。一是各地要以部门或系统为单位,按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建立收费收入台账。二是要督促和要求各收费单位健全收费收入台账,确保本部门的收费收入按收费项目统计完整、分类清楚,数据准确。三是要确保年审统计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有效,严禁虚假填报和失实数据发生。
  各地年审的收费统计数据及情况汇总分析于6月30日前逐级上报省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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