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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3]11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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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赣卫规财字〔2012〕115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专业实务考试按每人每科71元(含上缴国家11元)的标准收取;实践能力考试按每人每科91元(含上缴国家11元)的标准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38号)中的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费同时作废。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到2014年9月1日止,有效期满之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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