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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1]204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10-22
实施时间: 2001-10-25
失效时间: 2016-3-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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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001]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分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两种。 (一)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其中,20元上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于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的印制、邮寄、保密、阅卷等考务支出;30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留作组织报名、租用人机对话考试和书面考试考场、成绩保密回寄等支出。 (二)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其中,40元上交卫生部人才服务中心用于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的印制、邮寄、保密、阅卷等考务支出;30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留作组织报名、租用人机对话考试和书面考试考场、成绩保密回寄等支出。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考试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2001年10月2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3-4
实施时间: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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