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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3]3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2-20
实施时间: 2013-2-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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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价格调控机制,切实增强价格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影响价格上涨的深层次因素仍未根本消除,价格总水平依然面临长期性的上涨压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也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前提。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是稳定市场、扶持生产、平抑价格、对困难群众实施价格补贴的有效举措,也是建立健全稳价安民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努力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价格调节基金由政府通过财政性资金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今后根据我市价格形势和价格调控需要适时拓宽基金来源渠道,扩大基金规模。价格调节基金的规模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
  (二)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因执行国务院、省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政策性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2.对因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需要,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严重倒挂,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
  3.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引导结构调整,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储备等给予扶持性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4.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补贴;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给予伙食补贴。
  5.因稳定市场价格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和使用
  (一)整合建立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原有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资金审批管理权限不变的“三不变”原则,将我市现行“菜篮子”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副食品价格风险资金,生猪储备补贴资金,化肥、农药储备补贴资金,农机具价格补贴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助资金,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伙食补贴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在具体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时,由市发改委或市财政局提出,或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同时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将本地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市审计局要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财政部门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并将价格调节基金建立情况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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