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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2]7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6-29
实施时间: 2012-6-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5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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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价格调控机制,丰富价格调控手段,切实增强价格调控能力,努力保持我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意义
  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前提。当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影响价格上涨的深层次因素仍未根本消除,价格总水平依然面临长期性的上涨压力,稳定物价仍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是稳定市场、扶持生产、平抑价格、对困难群众实施价格补贴的有效举措,也是建立健全稳价安民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努力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价格调节基金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性资金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今后根据全省价格形势和价格调控需要适时拓宽基金来源渠道,扩大基金规模。各地价格调节基金的规模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
  (二)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或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2.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补贴;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给予伙食补贴。
  3.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需严重失衡,价格持续出现大幅波动时,需政府实施调控措施的情况下,给予生产、流通、储备等环节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4.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方式
  (一)整合建立省级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原有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资金审批管理权限不变的“三不变”原则,整合现行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伙食补贴、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省级化肥风险资金、省级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等6个省级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价格调节基金。
  (二)加快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整合或新设等方式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要结合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5号)要求,在认真梳理当地现行用于扶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储备的财政资金情况以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价格补贴资金情况的基础上,整合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也可另行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价格调节基金。
  (三)适时充实价格调节基金内容。在整合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基础上,各级政府应当结合财力状况和价格调控形势,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应急资金,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后备资金,主要用于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出现异常上涨时政府进行价格调控。
  四、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
  (一)强化督查,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各市、县(市)要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把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作为稳定物价的重要手段加以落实,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地方价格调节基金,各市所属区是否单独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市、区)应将建立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省里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价格调节基金建立情况的专项督查,对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政府将予以通报。
  (二)规范管理,确保价格调节基金有序运行。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并及时将本地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加强对各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地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价格调节基金有序运行。
  (三)注重实效,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及时分析、评估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不断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稳价安民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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