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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3]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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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深入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配套政策,落实法定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青地税发[2009]202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密部署,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工作,汇算清缴入库税款也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全年的收入。因此,各单位一定要全力以赴组织好201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为企业所得税乃至税收收入的平稳增长夯实基础。
  各单位要在充分汲取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办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实施方案,在汇算清缴的四个工作阶段精心安排和部署好有关工作。各单位内部各部门要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申报面要达到98%以上,对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仍未申报的纳税人,要及时开展催报催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二、 开拓渠道,多方式全方位开展税收宣传辅导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重视培训工作,对内要抓紧干部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培训辅导,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外要通过召开辅导会等形式,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连线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
  各单位要根据所辖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汇算清缴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金融企业、重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搬迁企业、享受优惠企业、连续微利、亏损企业等进行个性化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汇算申报质量的提高。
  三、明确要求,规范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表;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5.涉税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四、加强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报备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特殊重组、政策性搬迁收入、国企工资限额、境外所得抵免、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递延计入应税收入、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青地税发[2012]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41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00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特殊重组业务、税收优惠项目等,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适用特殊重组处理办法或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凡是纳税人有关审核类(自行申报类)项目资料提供不全的,或者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借助第三方力量,进一步推行双层审核,降低管理风险
  近几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中,我们要求纳税人年度申报时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借助第三方力量,将审核关口前移,对于提高汇缴质量和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为此,各单位要继续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缴申报中要求纳税人(青地税函[2009]5号文21条规定的特殊纳税人除外)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尤其是对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非银行保险金融企业、重组改制企业、股权转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等,确保其提供合格的汇缴鉴证报告。
  同时各单位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的审核力度,保证鉴证报告质量。对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再接受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六、认真细致,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否准确、完整,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质量。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各单位要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漏项缺项,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尤其要关注减免税项目的填报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9号)等的规定。
  (二)加强对收入的审核
  各单位要审核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财产转让等收入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等的规定处理,是否正确分类,填报是否完整准确,主附表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1、加强工资薪金的审核,将企业工资费用支出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比对,核实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超额发放工资等情况;
  2、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完成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等;
  3、跨年度结转项目、无限期税前扣除项目是否按规定结转、按规定扣除;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
  5、有无虚构业务、虚假票据扣除;
  6、有无超标准扣除;
  7、房地产企业有无混淆项目扣除。
  (四)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记录的台帐一致。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
  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请税收优惠,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六)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
  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详实、明确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规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
  七、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建立模型,分行业、分规模计算分析有关指标,并与有关风险峰值比对,分析高风险行业、高风险领域、高风险业务,筛查风险点,深入推进“基于风险导向的后续管理”。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青地税发[2012]49号)的要求开展各项后续工作,建立台账,推动管理。按照“依托信息化,人机结合,指标分析,数据比对,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先评后查”的原则,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优惠期满后由盈转亏、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纳税调减金额大、隐瞒境外所得、纳税风险较高等纳税人深化汇缴评估检查,深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准确。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10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表及至少一个典型案例,市局将对各单位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择优予以推广。
  八、深入分析,及时上报总结
  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二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2、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3、减免税的报备情况;
  4、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户数、比例、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建议);
  5、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6、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市局将对各单位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督导,以进一步提高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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