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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济南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格字[2013]1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6
实施时间: 2013-1-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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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根据《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和《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2011年9月以来上限票价试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同车型同线同价的原则,近期我市对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客运上限票价由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构成。规范后的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见附件。
  二、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华东及邻区公路营运里程图》确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上报的计费里程要确保准确无误。
  三、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高一级车辆0.03元/人·千米,高二级车辆0.04元/人·千米,高三级车辆0.05元/人·千米。
  四、新增线路票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应填写《济南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测算表》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执行。
  五、成品油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油运联动启动条件,需要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时,由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公布油运价格联动方案,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售票大厅显著位置和营运车辆上明确标示发车班次、客车级型、行驶里程、执行票价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各级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借机乱收费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我市道路客运班车上限票价得到严格执行,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八、本次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表(一)
  2、济南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表(二)
  3、济南市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表(三)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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