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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促进商贸流通行业扩大销售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商发[2013]7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6
实施时间: 2013-1-1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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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促进商贸流通行业扩大销售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发[2012]203号)和《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12]238号)精神,制订了《关于促进商贸流通行业扩大销售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积极组织企业申报。
  本实施细则已同时在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市商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cdmbc.gov.cn/
  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10.72.97.57
  附件:附件.zip
  成都市商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6日
  附件1:关于促进商贸流通行业扩大销售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企业扩大销售,根据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促进商贸流通行业扩大销售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商发[2012]203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百货、超市、家电零售卖场扩大销售
  (一)申报条件。总部在我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我市的百货、超市、家电卖场,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奖励项目:
  1.2012年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
  2.2012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15亿元;
  3.2012年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以上且在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增长。
  (二)支持标准
  1.2012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2.2012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上台阶奖励。
  3.2012年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现销售收入增长的,在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在1%-16%区间的,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给予1万元奖励;增幅超过16%的,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奖励,每户企业增速奖励累计不超过40万元。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项目资金的申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
  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初审合格意见;
  5.对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卖场,由总部汇总申报;
  6.同时满足申报条件1、2项的,只能选择申报其中一项奖励。
  (四)申报时间。2013年4月20日-30日。
  (五)政策咨询。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联系电话:61883659。
  二、支持便民连锁企业扩大销售
  (一)申报条件。总部在我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我市范围内,2012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50亿元申请奖励项目,以及2012年销售收入上亿元且销售收入增速超过18%的申请奖励项目。
  (二)支持标准
  1.对2012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2.2012年销售收入增速超过18%的,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项目资金的申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
  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由企业总部申报,并提供总部所在地的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初审合格意见。
  (四)申报时间。2013年4月20日-30日。
  (五)政策咨询。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联系电话:61883659。
  三、支持餐饮企业扩大销售及新开门店
  (一)申报条件。总部在我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我市范围内,2012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川菜品牌龙头餐饮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和新开设餐饮品牌店项目。
  (二)支持标准
  1.扩大销售。2012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餐饮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0%以上的,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给予1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16%以上的,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奖励,每户企业增速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新开门店。对餐饮企业在我市范围内,于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新开设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品牌店项目(不含购置房产、地产的投资额),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申请项目的依据、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完成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税收情况等);
  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4.租(购)房合同及权证、施工合同和设施、设备购置投入方面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建店外观及内堂照片、属地政府出具的证明。
  5.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初审合格意见。
  6.对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餐饮企业及实行同一川菜品牌经营的龙头餐饮企业,由总部汇总申报。
  (四)申报时间。2013年4月20-30日。
  (五)政策咨询。市商务局国际经贸关系处,联系电话:61883724
  四、支持电子商务零售企业扩大销售
  (一)申报条件。总部在我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我市,2012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申请奖励项目。
  (二)支持标准。2012年销售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2013年一季度比2012年一季度销售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的申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
  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初审合格意见。
  (四)申报时间。2013年4月20日-30日。
  (五)政策咨询。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联系电话:61883657
  五、鼓励百货、超市、家电卖场、便民连锁企业新开门店
  (一)申报条件。总部在我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我市范围内的百货、超市、家电卖场在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新开门店项目,以及2012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便民连锁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新开直营连锁店项目。
  (二)支持标准
  1.百货、超市、家电卖场在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新开营业面积在3000-5000㎡、5000-10000㎡、10000㎡以上门店,分别按照20万、30万、50万给予奖励;
  2.便民连锁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2013年3月31日期间新开直营连锁店,给予每店0.5万元的奖励(已在2012年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中享受开店补助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的申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
  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新开门店的营业执照、开业照片及影像资料;
  5.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开业的证明文件;
  6.在自持物业上新开店的,需提供能够证明是真实的营业面积的相关文件;通过租赁方式开店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7.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初审合格意见。
  (四)申报时间。企业可选择在2013年1月20日至1月31日或2013年4月20日至4月30日申报。
  (五)政策咨询。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联系电话:61883659。
  六、支持商贸业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投运
  (一)申报条件
  1. 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实现开工并位于高新区和五城区的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自持物业产权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申请基础设施配套费补贴的,统一申报2013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补贴。已申报过2012年度该项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
  2. 属于市政府下达的2012年成都市重点项目计划中现代服务业类的商业综合体和规划内商品市场项目。
  (二)支持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和规划内商品市场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开业营销补贴。
  (三)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
  3.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转报项目申请文件;
  4.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关于项目于20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业的证明文件(包括开业照片及影像资料);
  5.项目商业开业运营部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项目业主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申报时间。企业可选择在2013年1月20日至1月31日或2013年4月20日至4月30日申报。
  (五)政策咨询。市商务局重点项目处,联系电话:61883722。
  七、鼓励商业零售企业扩大农产品的销售
  (一)申报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限额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经统计部门核定,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金额在2000、5000万元以上;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关系,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连锁超市应拥有不低于50个连锁门店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设立本地农产品专销区(柜)。
  (二)支持标准。根据市商务局统一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数据,经评审验收后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及主要内容);
  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4.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
  5.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初审合格意见。
  (四)申报时间。2013年4月20-30日。
  (五)政策咨询。市商务局农村市场处,联系电话:61883727
  八、支持零售企业延长营业时间
  (一)申报条件。在主力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的营业面积在3000㎡以上的卖场,其他区域5000㎡以上卖场因延长营业时间给予电费补贴项目。
  (二)支持标准。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因延长营业时间给予电费补贴项目同比增加的电费部份,给予50%补助。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的申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表;
  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提供卖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及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电费缴纳票据复印件(验原件);
  5.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初审合格的意见;
  6.主力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管理机构统一申报;其他区域大型卖场可单独申报。
  (四)申报时间。2013年4月20日至4月30日。
  (五)政策咨询。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联系电话:61883659
  九、支持举办节会展会促进消费
  (一)申报条件。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由市政府名义主办,各区(市)县承办以及市级行业协会、专业展览公司以促进消费为目的而组织的各种节会、展会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在2013成都新春欢乐购(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2月8日)期间举办的以促进消费为目的各种节会、展会项目。
  (二)支持标准
  1.由市政府名义主办,各区(市)县承办的以促进消费为目的各种节会、展会项目,每个项目补贴20万元;各区(市)县在2013成都新春欢乐购期间以以促销为主而组织的各种节会、展会项目,每个项目补贴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市级行业协会、专业展览公司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组织的展销面积达到20000㎡以上的展销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
  3.节会、展会活动实施方案;
  4.节会、展会活动图片及宣传资料;
  5.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等文件资料;
  6.场地租用合同(协议);
  7.节会、展会活动成效材料。
  (四)申报时间。2013年4月20日-30日。
  (五)政策咨询。市商务局流通产业处,联系电话:61883659。
  十、其他
  (一)项目申报、审定及资金拨付程序
  1.项目单位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地的区(市)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单位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对区(市)县初审合格后转报的百货零售、超市卖场、家电卖场、便民连锁、餐饮企业、电子商务零售企业扩大销售申请奖励项目,商业零售企业扩大农产品销售申请奖励项目,餐饮企业、便民连锁企业申请新开店奖励项目,由成都市商务局根据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会〔2011〕6号)的规定,按程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3.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评审小组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4.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验收合格(补助、奖励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专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及报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的拨款申请,审核后出具拨款通知文件。补助(奖励)对象为企业的,原则上由市商务投集团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拨款文件或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文件,从专项资金代拨户中拨付项目资金至项目单位;补助(奖励)对象为区(市)县政府、区(市)县财政和政府部门的,原则上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划拨资金至区(市)县财政局,由区(市)县财政局划拨至补助(奖励)对象。
  (二)市名优产品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种展销活动、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按已出台的政策执行。
  (三)本细则中与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重复的,以既有项目政策为准,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申报时间截止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若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相关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列》(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申报材料用A4纸张,按照需提供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制页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表格在"成都市商务局"网站上下载。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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