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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外[2012]238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1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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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商务局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1]32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五大兴市战略”,加快推进服务业“产业倍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的安排要符合公共财政要求,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有利于扩大消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支持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三)贷款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项制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市财政局开设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下简称“财政专户”),经市财政局批准,在市商物投集团公司开设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代拨户(下简称“专项资金代拨户”)。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拟定全年预算支出安排,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视财政收入进度分批将专项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市商务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每季度提出季度分月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财政专户资金划拨至专项资金代拨户。
  市商物投集团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代拨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商务局根据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和市级财力状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市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市财政局列入报请市人大审议的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六章 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调整
  第七条 在市人大审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由市商务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商市财政局,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审批同意后的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至各区(市)县。市商务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分别编制各项目资金年度实施细则,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下发至各区(市)县,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凡涉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调整报分管市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整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
  第七章 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拨付
  第十条 根据资金使用安排计划和各项目资金年度实施细则,每年由市商务局在4月30日前、9月30前分两次组织申报。项目单位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单位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 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验收合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及报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的拨款申请,审核后出具拨款通知文件。
  (一)补助(奖励)对象为企业的,原则上由市商物投集团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拨款文件或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文件,从专项资金代拨户中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二)补助(奖励)对象为区(市)县政府、区(市)县财政和政府部门的,原则上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划拨资金至区(市)县财政局,由区(市)县财政局划拨至补助(奖励)对象。
  第十三条 凡涉及市商务局自身的经费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组织项目计划的申报、核实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市商物投集团负责对代拨户资金的核算,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本专项资金中提取不超过总额2%的经费,用于项目学习调研、培训、招标、论证、咨询、评审、评估、验收、审计、公示、绩效自评、监督检查、档案管理、账户管理等费用。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账务处理正确、项目按要求实施;并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和效益评价分析总结报告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若有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相关项目专项资金,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成财外〔2009〕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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