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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注[2012]4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2-12-2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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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今年,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黑财注[2012]37号),对2012年度全省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中注协于近日发布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引》),现就贯彻执行《指引》使用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指引》规定,准确把握审计程序及要点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深入领会、准确把握《省财政厅关于对医院及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通知》(黑财注[2011]51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医院及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函[2011]210号)及黑财注[2012]37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督促所属非营利组织和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指引》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完善审计程序,把握审计要点,确保审计效果。
  各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各相关审计指引中对审计程序及审计要点的规定,以及省财政厅黑财注[2011]51号 文件中关于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要点的要求,不得随意简化或缺少必要的审计要素和审计程序。各受委托承办基金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指引》的 各项规定,规范开展审计工作。由于《高校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尚未出台,各承办大中专院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继续参照《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执行。
  二、妥善安排审计时间,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
  由 于年度财务报表编制与部门预、决算编制相隔时间较短,为了争取相对充足的审计工作时间,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方案,督促各非营利组织主 动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并积极配合各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各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要在今年年底前与有关非营利组织衔接业务,提前介入财务报表审 计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对会计要素和主要财务事项进行预审的做法,做好审计业务基础工作;要保证投入完成审计业务所必要的人力、物力等审计资 源,切实为及时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创造条件,以确保按时优质地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为推进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省财政 厅会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征求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和《指引》的具体规定,形成非营利组织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样本(以“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参考格式”为例,详见附件2),供各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参考。各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被审计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如实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客观、公正、完整的审计意见。
  三、认真执行收费标准,合理约定和结算审计费用
  各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依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1]20号)规定的审计收费项目和标准,可以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与委托单位合理约定审计费用。对于采用招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8号)的规定,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收费标准下限的75%。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自觉维护行业执业秩序,防止出现恶意压价竞争等违规行为。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督促所属非营利组织,向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足额结算和支付审计费用,做好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会计师事务所可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外网门户网站(网址:www.hljczt.gov.cn),在左上角“财政公告”栏中下载本通知正文及附件的电子文档;或者登录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网门户网站(网址:)进行下载。
  附件1: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附件2: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参考样本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pdf    
附件2: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参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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