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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2]3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3-29
实施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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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国家新一轮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发布后,针对各地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享受就业税收政策问题
  对我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仍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保险营销员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复》(吉地税函[2006]32号)的规定执行,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非雇员保险营销员因无法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可凭“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资质证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章后,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申请,或由其保险公司负责统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申请。
  二、关于持临时税务登记证享受就业税收政策问题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持临时税务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补充我省就业税收政策问题
  我省“补充个体经营者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吉政发[2007]34号),继续适用于国家新一轮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即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扣减限额的,在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后,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再依次扣减;大于8000元扣减限额的,应以扣减限额为限。
  四、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与就业税收政策衔接问题
  我省自2011年5月1日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的,其地方教育附加相应减少的额度不包含在就业税收政策中“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具体规定的扣减限额之内。
  五、关于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适用问题
  除另有规定外,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适用。
  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适用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中“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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