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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厦经服务[2012]51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2-11-21
实施时间: 2012-11-2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8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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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在优化提升产业结构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推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托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以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为载体,着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集约、集群化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辐射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区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优势,形成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相统一的功能区布局。
  三、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
  (一)功能定位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是指以生产性服务业为发展重点,具有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企业集聚发展等特征的功能区域。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服务、生产制造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认定20个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形成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及集聚、集约、集群化发展,带动厦门产业结构优化和城市功能提升。
  (三)规划布局
  根据《厦门市“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岛内重点发展商务营运中心、金融、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研发设计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岛外为主发展依托工业园区、为产业基地配套的商务营运、专业物流、研发设计、物联网等生产性服务业。
  四、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认定标准
  1. 功能区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及区域环评要求。
  2. 有合理规范的开发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建有生产性服务业运行监测的统计队伍和制度,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功能区的建设、招商、管理以及对区内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3. 有一定的集聚效应及规模。一般应入驻包括各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10家以上,产业规模5亿元以上。
  4. 有适合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有完善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
  5. 有良好的运营管理机制、投融资机制和市场营销机制等。
  (二)认定程序
  1. 申请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认定标准,填报《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认定申报表》以及园区建设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运营管理机构情况等申报材料,报送区经贸局,各区经贸局初审后统一报送市经济发展局。
  2. 审核
  市经济发展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予以认定和公告。
  五、复审
  为推动功能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每3年对经认定的功能区进行复审。
  (一)复审内容
  1. 功能区规划建设完成情况;
  2. 生产性服务业的规模、发展速度、上交税收等集聚效应指标;
  3. 功能区投资和管理运营机构开展统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础配套等运营管理情况;
  4. 招商引资主要项目情况及成效。
  (二)复审结果
  复审结果分合格、不合格。
  经复审合格的功能区,可根据《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企[2012]64号)申请开展调查统计及课题研究经费支持。
  对复审不合格的功能区,撤销功能区称号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报。
  六、推进措施
  (一)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区位条件、产业发展基础等,制定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区(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本区(开发区)行政区划内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申报,并协助做好功能区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支持功能区建设发展
  经认定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的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功能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监测等软硬件环境建设。
  支持新建各类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按园区规划、建设方案编制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市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小企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经认定功能区内企业。
  (三)完善功能区配套服务
  积极鼓励和支持功能区建设信息交流、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展示交易、研发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园区环境。
  (四)做好功能区招商引资
  结合我市生产性服务业指导目录,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执行与工业企业相同政策,积极吸引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高端项目落户功能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招商的组织协调,建立市、区协调互动机制,在招商引资方面开展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五)强化统计监测和分析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全面跟踪、掌握各个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动态状况,为功能区后续协调发展提供依据。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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