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陕西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成发[2012]13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27
实施时间: 2012-11-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5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建立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制定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发改价格[2012]1983号),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陕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陕政办发[2009]39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陕西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27日
  陕西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为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养殖户、经营户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下发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983号)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及省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协调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照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根据国家调查测算,确定目前我国生猪生产达到盈利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正常情况下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在-5%-5%,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
  三、调控目标
  省物价局、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要按照分工搞好监测工作,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1-8.5:1),辅助目标是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变化率在-5%-5%。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6:1和8.5:1作为预警点,低于6: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1)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6:1-8.5:1之间;(2)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或6:1-5.5:1之间;(3)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或5.5:1-5:1之间;(4)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5:1;(5)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调整政府补贴、省际间调入调出调节等措施。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省级和各设区市正常猪肉储备主要用于满足应急供应的需要。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8.5:1时,省物价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猪粮比价连续五周处于8.5:1-9: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设区市政府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市级猪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省物价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当猪粮比价连续五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省级猪肉储备,以稳定生猪价格和生猪生产;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当猪粮比价连续五周处于9:1-9.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适时增加省级猪肉储备投放规模。设区市政府也要适时增加市级猪肉储备投放规模。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当猪粮比价连续五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适时增加省级猪肉储备规模。设区市政府也要适时增加市级猪肉储备规模。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继续投放省级猪肉储备。设区市政府也要继续投放市级猪肉储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进一步增加省级猪肉储备规模。西安、宝鸡、咸阳等地政府要建立市级临时猪肉储备。
  (2)采取财政贴息政策,鼓励大型猪肉屠宰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库存,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
  (3)增加政府储备和商业库存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同比下降5%时,在保持现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完善生猪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健全生猪市场价格调控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养殖户、经营者防范市场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结构。
  信息发布分工表

内容

提供单位

频 率

生猪出场价格

省物价局

每  周

二元能繁母猪价格

省物价局

每  周

玉米批发价格

省物价局

每  周

仔猪价格

省农业厅

每  周

全省生猪存栏量

省统计局

每  季

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

省统计局

每  季

动态监测点生猪存栏量变化率

省农业厅

每  月

动态监测点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

省农业厅

每  月

生猪疫情

省农业厅

每  月

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

省商务厅

每  周

生猪定点屠宰量

省商务厅

每  月

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

省商务厅

每季度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管。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强化对肉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料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的不法行为。切实清理政府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完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有关部门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蓝色、黄色和红色预警区域时,及时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猪肉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机制要求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采取措施,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四)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增加省级猪肉储备规模和投放省级猪肉储备所需费用,并督促设区市财政部门安排落实市级猪肉收储和投放所需费用。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陕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陕政办发[2009]39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 闽价商[2012]29 2012/8/6
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2/5/11
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