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6-1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9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年初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1号)精神,扎实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对于促进和稳定就业,推动我省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也存在不按程序开展培训、培训补贴审核不严格等问题,为规范管理、解决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积极开展五类职业培训
  (一)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开展再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要求开展培训。
  (二)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以岗位所需技能为主要内容,依托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集中培训。
  (三)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要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开展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强化职业技能实训。
  (四)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创业培训项目要求开展培训。
  (五)开展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人社部要求,探索创新企业职工培训模式,积极推动企业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协调财政部门,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落实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任务。鼓励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参加首席技师技能大赛,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提升企业职工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严格按照“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的程序,组织开展培训
  (一)各地人社部门工作
  1、认定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依据《承担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见附件),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并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方可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2、审核开班申请材料。主要审核开班计划、课程安排和培训人员名册。开班计划审核材料主要包括:培训项目、课时、培训补贴标准等内容;课程安排审核材料主要包括:理论、技能操作课时比例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等内容;学员信息审核材料主要包括:培训人员的主体资格、培训工种(是否在当年度下发的职业培训工种目录内)及培训层次等内容。
  3、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健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日常管理制度,督促定点培训机构填写培训日志和台账,并做好检查记录。坚持使用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对学员重复信息的核查,防止冒领、重复申领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4、开展培训效果考核。每季度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效果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正确判断职业培训工作形势,研究对策办法。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对培训期满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定点培训机构工作
  1、提出开班申请。开班前5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开班计划、课程安排和培训人员名册等材料,经审核合格方可开班。
  2、认真开展培训。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培训。培训过程中坚持填写培训日志和台账,并及时将学员信息录入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严禁通过联合办学等形式,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委托”给其他单位。
  3、组织参加鉴定。在学员培训期满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组织好报名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监管
  (一)明确培训资金来源。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四类职业培训的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技师培训项目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其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各地可探索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的办法,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二)严格培训补贴审核。各地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审核工作。四类人员委托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需要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个人或单位申请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的,按《关于印发2012年度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17号)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需同时申请鉴定补贴的,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要求提供材料。
  (三)加强培训备案管理。各地要督促定点培训机构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等手续报审批机关备案。要坚持月调度制度,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本地区职业培训进展情况报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并按年度和培训班进行归档。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开班申请、批复、开班计划、培训人员名册、报名表、培训日志、台账、补贴资金申请表、培训人员《身份证》(高校学籍证明、大学生、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农村户籍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四)强化培训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设立公开电话、网上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监督。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存在虚假欺骗行为、培训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限期整顿或直接取消定点培训资格,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监管制度。
  (五)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各地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培训,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坚决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查,坚决杜绝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和工作人员安全。
  附件:承担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承担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培训期限为6个月以内)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具备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六)熟悉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照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七)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八)近五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培训期限为6-12个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相应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学制教育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四)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学校毕业生毕业率达到90%以上,9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六)学校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指导学校围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
  (七)学校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八)学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 2021/4/3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民办职 豫人社职业[201 2011/1/1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使用失 甬人社发[2013] 2013/1/14
关于报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颁证机构登记表》和 建市施函[2015] 2015/3/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 吉市政办发[200 2007/11/3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 冀建人[2015]20 2015/9/24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统 鄂劳社办发[200 2008/3/2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民办职业培 津人社办发[201 2013/3/2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山西省职 晋人社办发[201 201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