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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2]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5
实施时间: 2012-1-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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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省统筹推进“三化”、实施 “三动”战略,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 “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灵活型、数量型就业向稳定型、素质型就业转变,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富民强省、构建和谐吉林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实施劳动者素质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突出开展特色职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 “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 “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累计开展各类职业培训400万人次,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通过高技能人才培训,使全省高技能人才达到48万人,占技能人才总量的28%。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适合自身特点、针对性强的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针对汽车维修工、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部队退役士兵、城乡贫困生、大学毕业生的特色技能培训,打造 “吉林技工”培训品牌。
  (四)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水平。实施 “千名首席技师打造计划”,到2013年底,打造1000名 “吉林省首席技师”,建立30个 “吉林省首席技师工作站”,培养一批适应发展需要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五)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不断规范培训标准,完善培训模式,提高师资水平和创业培训质量。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通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经营稳定率。
  三、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六)推行就业导向培训模式。全面实行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强化实训实习,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定紧缺技能人才的工种目录,在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轨道客车、光电子、生物制药、文化等产业,加强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储备。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 “需求—培训—鉴定—就业—提升”一体化职业培训模式,做到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进行技能鉴定评价,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稳定就业岗位。
  (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及考核评价。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规范管理,推动职业院校落实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加强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对能解决企业生产高难度技术问题,在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劳动者,可以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在市(州)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合格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八)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发挥高技能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开展 “吉林技能大奖”、“吉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等活动,对被评选出来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以及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奖励。企业要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在薪酬分配中充分考虑技能人才的贡献因素。企业与职业学校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要参照大专毕业生的待遇水平合理确定。
  (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按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十二五”期间,在长春、吉林、通化、延吉等主要城市,建设10个以培养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紧缺技师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各市(州)要重点建设1所以上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并以此为依托建立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强化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教师。
  (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要及时收集、发布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制定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按照 “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建立培训项目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督促提高项目培训质量。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制定并适时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十二五”期末,职业培训支出占就业专项资金的比例达到20%。要安排专项经费,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六)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规定,规范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年底前,全省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审计结果要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要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规划,统一部署和安排。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行业、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训规划,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十八)强化宣传表彰工作。完善职业培训工作评选表彰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通过开辟宣传专栏、组织政策宣讲、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例,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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