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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2]9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0-26
实施时间: 2012-10-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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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0号)两个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均延长至2014年9月30日。其中,沪府发[2003]65号文中有关内容如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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