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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地税征[2012]167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7
实施时间: 2012-11-7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93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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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局各处室、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76号)(以下简称省局76号文件),经研究,现就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相关涉税鉴证业务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省局76号文件是省国、地税系统的一个重要文件,体现了税务机关“强化监管、规范引导,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守法、诚信、公正地开展业务创造良好执业环境”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各单位要深刻领会省局76号文件精神,提高对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有效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中发挥积极有效的“助税”作用,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和税法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各单位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将省局7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事项逐步贯彻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鼓励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
  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是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的重点领域,为促进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提高,努力降低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减少税收事务性工作,对纳税人办理以下两个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应当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具体标准作进一步明确:
  (一)对我市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各单位要正确引导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鉴证报告,特别是对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各县(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作适当的调整)以上的规模较大的企业,要重点进行宣传引导,对规模较大但未提供鉴证报告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并将其列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二)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特别是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各县(市)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适当的调整),或申请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占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超过50%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对申请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达到上述标准,但未提供鉴证报告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并将其列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三、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遵循自愿委托原则,严禁强制或指定代理
  (一)严格准入制度。根据《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正式设立了“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凡跨地区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按照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跨地区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6号公告)规定办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税总局和省国、地税局的规定,向企业做好宣传,让企业事先了解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情况,对企业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报告,要认真审核出具方的执业资格,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鉴证报告,一律不得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各单位应进行检查、审核、依法认定,对中介机构在《鉴证报告》业务工作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应结合各单位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要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严禁指定代理。各单位和税务人员应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委托原则,在鼓励引导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时,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不得强制企业进行委托,不得指定企业向某一个税务师事务所或某一个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委托,更不能参与涉税中介活动谋取经济利益,一旦发现问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76号)
  温州市地税局 温州市国税局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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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lh321651   2012年11月25日
象征意义大,实际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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