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高级会计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送南京市201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人[2012]194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4-5
实施时间: 2012-4-5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40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2]14号)要求,结合南京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要求
  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凡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市范围内大中型企业和市、厅级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请市各有关单位按此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一)申报
  1、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
  2.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关专业年限计算、继续教育、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其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12月31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因有《会计法》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禁止申报。
  4.外语不作要求。
  (二)单位受理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单位在推荐申报人之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将申报人及其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本单位职称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单位应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3、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市职称办(地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824室,电话:83603351)审核盖章。
  (三)财政部门受理
  1、市财政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市财政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申报程序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正,过时不再受理。
  2、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信息资料,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3、市财政部门将申报人材料、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资料、申报人公示情况说明、《委托评审函》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应按照《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提交申报材料,要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三、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6月20日前,将经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过的申报材料送达南京市财政局人事教育处(长江路66号长盛大厦1313室,联系电话:51808636),逾期不再受理。
  四、评审方式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方式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份材料收取评审及面试和论文鉴定费500元。
  《资格条件》、《实施办法》请登录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jscz.gov.cn),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职称管理”中查询,需填报的相关表格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办事指南与下载”中下载。
  附件: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海南省2016 2016/11/2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0 粤人社发[2010] 2010/6/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增补我市会计系列高级、正高级职称 2025/6/1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 吉人社联[2021] 2021/8/19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 闽会职办[2023] 2023/1/1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 沪财会[2008]53 2008/6/2
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 2004/2/13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3]10 2003/5/27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鲁财会[2024]77 2025/2/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等 202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