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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格[2012]9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19
实施时间: 2012-10-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6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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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广西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各城市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节约用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033号)的有关规定及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签订的《“十二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经研究,现就广西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西二线“统购统销”的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站销售价格
  销售给各地城市燃气企业的门站销售价格为2.99元/立方米,其中:气源价格为2.57元/立方米,区内管输价格为0.42元/立方米(含价格调节基金0.04元/立方米)。
  二、直供销售价格
  (一)对利用天然气发电的用户,直供销售价格不高于2.99元/立方米,其中:气源价格为2.57元/立方米,区内管输价格不高于0.42元/立方米(含价格调节基金0.04元/立方米)。具体价格由广西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对其他具备直供条件的用户,直供销售价格为3.05元/立方米,其中:气源价格为2.57元/立方米,区内管输价格为0.48元/立方米(含价格调节基金0.04元/立方米)。
  (三)直供用户因直供条件、供求关系等原因,确需调整现有价格的,经供需双方协商后,由广西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三、上述天然气价格是指广西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购买方(包括城市燃气企业、直供用户等)的区内交气点含税价格。
  四、我区门站销售价格与直供销售价格与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门站价格(气源价格)实行联动,当国家核定的门站价格调整时,区内门站及直供销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相应调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五、对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中所含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事宜,请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综[20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如有违反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上述管道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直供销售价格从2012年10月20日起执行。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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