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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21号
发文文号: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10
实施时间: 2012-9-10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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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工作转移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移的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工作。
  二、承接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满足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135号)中所规定资质条件。
  (二)为省级会计、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相关社会团体。
  三、承接期限
  自签订相关协议之日起两年。
  四、承接具体要求
  (一)拟承接单位如实填写《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资质申请表》。
  (二)申请时间:2012年9月14日至9月20日(五个工作日)。
  (三)接受申请地址: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20-83170155,83170087
  联系人:陈焕桂、许健昶
  五、其他
  在过渡期内(确定承接单位前),该转移事项仍由原实施机关受理或办理相关审批。
  附件: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资质申请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0日

相关附件:
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资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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