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23
实施时间: 2012-10-23
失效时间: 2014-12-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以及代开发票有关规定,现就主管国税机关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粤国税发[2005]6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可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如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应为本辖区。
  (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1.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申报单》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才可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其他有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要求,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有关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附报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报资料的(1)、(2)、(3)项仅须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的规定执行。
  四、法律责任。
  试点纳税人应当对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负责,试点纳税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应提供而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虚构代开发票业务,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2-15
实施时间:2014-12-1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2014/1/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 哈政办综[2013] 2013/6/2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 闽地税函[2012] 2012/8/30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财税[2013]37号 2013/8/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2/8/1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 洪府厅发[2013] 2013/7/1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 大连市国家税务 2016/4/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 皖国税发[2012] 2012/8/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 津财税政[2014] 2014/5/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交通运输业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