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9-13
实施时间: 2012-9-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2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局、总队:
  为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和鼓励全民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目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吉政办发[2012]49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现结合实际,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试行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试行意见》精神
  《试行意见》的出台,是我省市场准入审批登记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彰显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决心和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试行意见》明确了“非禁即入”的原则,尊重和支持申请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办企业和选择经营项目,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在把握立法宗旨和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先行先试,对部分审批事项和环节进行了调整和简化,排除了市场准入的障碍和制约;确立了“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权责一致的监管体制,必将有效地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试行意见》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准确地把握《试行意见》的主要内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全民创业为出发点,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为目标,坚持解放思想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坚持准入从宽与监管从严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试行意见》,认真做好市场准入审批登记改革工作。
  二、准确把握《试行意见》主要内容
  (一)关于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1、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核定具体经营范围。要求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的,应申请一个主营项目,登记机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系统中录入相应行业代码,将经营范围依次表述为:门类—大类—中类。如:“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木制家具制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且该经营范围应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要求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的,按原来规定办理。
  2、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的,仍执行先证后照。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需要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后注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应向申请人发放《办理行政许可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审批的许可事项及许可审批部门。
  3、从事高危及重污染行业的市场主体登记。为严控高危及重污染行业经营,登记机关将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前期准备”,并注明:“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前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将营业期限核定为一年,到期后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不再延长营业期限。
  4、同时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登记。对于这类市场主体,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分别按本《实施意见》第1条、第2条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后统一注明:“以上经营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5、关于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有关内容与营业执照不符的问题。市场主体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如许可的有关事项与营业执照不符,应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按照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重新核定营业执照相关事项。
  6、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及村镇银行登记。上述企业登记,仍按现行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关于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7、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资本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要求零首付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比照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公司执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本条规定。
  8、放宽出资方式。对投资者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和塘库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投资主体为农民;提交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依法评估、验资。对农民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作价出资的,应提交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并依法评估、验资。对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和实物,只要提交持有人和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财产转移协议,并依法评估、验资,即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9、简化验资手续。凡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可通过验资“E线通”平台办理,不再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将银行出具的书面资金缴纳证明和“E线通”平台验证文件存档作为有效验资证明。在“E线通”平台开通前,仍按原规定办理。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仍须依法评估、验资。
  (三)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0、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需要在住所之外另设经营场所的,只要在同一县(市、区)级登记机关辖区内,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提交有效场所使用证明,由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明其他经营场所地址,同时到该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所)备案,填写《备案登记表》,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列入统计范围,按照分支机构进行统计。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增设其他经营场所的,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11、允许暂时无法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暂时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将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文件,作为有效权属证明。该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房屋地址、所有人、用途、已竣工交付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属于拆迁范围。申请人可凭以上证明和租赁协议,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四)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12、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直接登记。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以下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信息发送至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1)设立登记;2)注册资本变更;3)公司类型变更;4)经营范围变更;5)营业期限变更;6)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7)公司合并、分立;8)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9)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13、限制类投资项目“先照后证”。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投资项目的,登记机关应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并注明:“未取得批准证书及批准文件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关于改革企业年检制度。
  14、关于网上年检审查问题。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系统,除填报年检报告书有关内容外,需上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供年检审查人员核对。按规定需要审计的企业还需上传审计报告。无法上传相关材料的,也可以邮寄或到现场提交。年检审查人员应认真核对企业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确认信息填报完整、准确无误后方可通过。需要缴纳年检费的企业,应在网上审查通过后到年检主管机关缴纳年检费用。个体工商户验照参照办理。
  15、需要到年检主管机关现场确认的企业年检。对于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和应缴纳年检费的企业,网上年检初审通过后,仍须到年检主管机关现场确认。年检主管机关应重点审查企业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企业,成立超过一年的,不予通过年检;成立未满一年的,可通过年检,并发放《行政许可督办单》。对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不符的企业,应督促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通过年检。
  (六)关于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16、建立市场主体登记公示制度。市场主体登记公示包括事前公示和事后公示。事前公示即登记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法律依据、办事流程、办事时限等申请人应该知晓的内容。事后公示即将登记数据库与公示平台自动对接,在市场主体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和成立日期等基本登记信息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
  17、关于监管责任问题。“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是指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吉政办发[2012]49号)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今后,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监管;法律法规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对于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除擅自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的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外,不再按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对于已经向登记机关和属地机关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不再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18、强化后续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事后回访。对于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属地工商分局(所)应在其成立后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回访,掌握企业登记的基本情况,了解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办理情况,并于3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6个月内进行第二次回访,检查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对仍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下发《行政许可督办单》,并于3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二是强化年检(验照)审查。对年检(验照)时仍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15条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强化信用监管。按照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监管措施,对高风险企业加大巡查频率,对高危及重污染企业每季度巡查一次,对从事其他许可经营的项目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四是强化部门间通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巡查中发现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及时录入业务系统,由省局每季度将有关信息统一通报相关省级许可审批部门,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取缔。
  三、全力推进《试行意见》贯彻落实
  1、统一思想认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到位,才能落实到位。各级局要集中时间,开展《试行意见》的学习和宣讲,使广大干部了解《试行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掌握改革的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改革决策上来。要破除盲目乐观、如释重负等错误认识和情绪,充分认识改革就有风险,就要勇于担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细化应对措施,严格履职尽责,确保审批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2、加强组织领导。审批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省局成立全省工商系统贯彻落实《试行意见》工作领导小组,由关景富副局长(正厅长级)任组长,副局长管德华任副组长,企业处、法规处、公平交易处、个体处、行政审批办、基层处、监察室、企管局、稽查总队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实施《试行意见》,对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处。各市、州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3、搞好学习培训。《试行意见》的主要内容,几乎涵盖了企业登记、年检和监管的各个环节,吃透精神、准确把握,是贯彻落实的关键。各级局要把加强企业登记监管干部的培训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在系统解读《试行意见》的基础上,逐条讲解改革的目的、意义,讲解具体变化、如何理解、怎样操作,等等。需要目录的要有目录,需要样本的要有样本,确保执行中不出偏差,不打折扣。为适应审批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内容、方式也要进行适当调整。相关部门也要及早谋划,加强培训,确保监管职能到位。
  4、做好沟通协调。《试行意见》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能不同,情况复杂,但最终都要落到市场准入上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重要事项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汇报,争取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工作衔接、疑难问题会商等机制,妥善处理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012年9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署法发[2021]60 2021/6/30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 2024/5/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辖权的 川市监发[2021] 2021/2/2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 苏政发[2015]11 2015/9/29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 2022/3/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十 2020/5/2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津政发[2015]5号 2015/4/7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 渝工商发[2015] 2015/7/2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 湘政办发[2015] 2015/12/10
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 证监办发[2021] 202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