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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2]4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8-13
实施时间: 2012-8-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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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和鼓励全民创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
  推进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是支持鼓励全民创业、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重要手段,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任务。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振兴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以推进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在影响发展环境的关键环节上实现新的突破,进而推动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构建起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又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社会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将为促进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对于加快实现 “两翻番”、“双倍增”、“七跃升”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努力营造更加宽松、更加高效、更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支持鼓励全民创业,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减少市场主体准入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再造登记流程、创新方式方法等手段,营造公平、有序、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自律,带动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构建,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按照 “非禁即入”的原则,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申请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办企业和选择经营项目,切实解决市场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2.精简原则。进一步清理市场主体准入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行政权力,凡是能取消的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凡是能简化的办事环节全部简化,凡是能下放的行政权力全部下放,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准入行政审批程序复杂、环节过多等问题。
  3.便利原则。改进审批登记流程,提供高效便捷准入服务。主动公开审批登记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只要提交材料齐全,即来即办,限时办结,切实解决审批注册周期长的问题。
  4.效能原则。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建立 “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体制,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实现登记与审批协调统一、审批与监管协调统一、效率与质量协调统一,全面提升登记、审批和监管效能。
  三、主要内容
  (一)放宽经营范围审批登记条件。
  1.放开一般经营项目。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登记机关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需要标明具体经营范围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明。
  2.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由前置变后置。除须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外,所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一律变为后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仍须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放营业执照后,应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审批的许可事项及许可审批部门。许可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受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对于已提出许可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市场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手续。
  3.严控高危和重污染行业经营。对从事高危和重污染等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为其核发营业期限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后注明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前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到期后仍未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不再延长营业期限。
  4.简化经营范围表述方式。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只需申报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应与企业名称的行业特征保持一致。经营范围表述由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和中类自主选择,如制造业 —家具制造业 —木质家具制造。市场主体所从事业务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多个门类、大类或中类的,可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多个门类、大类或中类,其主营业务以第一个类别为准。在主营业务之后注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登记机关将其营业期限核定为2年,逾期注册资本仍未到位的,不再延长经营期限。注册资本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登记机关核准后,也可允许零首付。
  2.放宽出资方式。允许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塘库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和实物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3.简化验资手续。登记机关与银行建立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平台(验资 “E线通”)。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只需提交由银行出具的资金缴纳证明,登记机关通过 “E线通”平台验证后,即可直接办理实收资本登记,不再提交验资报告。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后,可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市场主体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或者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2.允许暂时无法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暂时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凭房屋买卖合同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或其房地产开发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3.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住宅改作商用的,只要投资人出具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登记机关可将其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1.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直接登记。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并将企业登记信息发送至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
  2.限制类投资项目 “先照后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投资项目,投资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准文件,取得审批文件后经营。
  (五)改革企业年检制度。
  1.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内资企业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上年检系统填报年检报告书,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登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和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填报年检报告书,除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和应缴纳年检费的企业外,网上通过后即视为已通过年检,无需到年检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
  2.延长年检时间。企业年检时间由原来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放宽年检期限。由一年不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放宽至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年检主管机关应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已通过年检证明。年检主管机关应为有需要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企业也可通过网上年检系统直接打印已通过年检的书面证明。年检主管机关应及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企业年检信息,供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配套措施
  (一)大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1.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负有审批、监管职责的部门,一律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状况,把市场主体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水平。
  2.搭建全省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开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平台,与全省社会信用建设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严格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发布,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发展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的作用。
  (二)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1.建立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公示制度。按照 “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公示”的原则,登记、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申请登记、审批所需材料和办事程序等内容,并在完成登记、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许可情况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供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2.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改变以许可审批代替监管职责的惯性思维,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三)妥善处理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后续问题。
  1.关于原有营业执照的问题。按照 “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的原则,原已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不需换发。但市场主体确有需要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2.关于原有前置许可证件问题。对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证件的市场主体,原有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厅际协调机制。
  为统筹推进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厅际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履行登记、审批和监管责任。同时,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做好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支持。
  (二)组织清理市场主体准入许可审批事项。
  继续深入搞好市场主体准入过程中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凡是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一律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实际运行中影响许可工作效率的市场准入许可审批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搞好调查研究。
  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监察、司法部门要支持相关部门的改革试验和管理创新,帮助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审批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做好宣传引导。
  市场主体审批登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广泛听取意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动员各方力量支持改革。要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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