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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发[2011]10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25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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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长春市广告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营业税政策,规范广告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体项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广告业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告业纳税人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广告业纳税人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第六条 广告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广告主的营业额为广告主从事广告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任何设计、制作、代理服务费用。
  广告发布者的营业额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任何设计、制作、代理服务费用。
  第七条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其他广告公司是指自身拥有广告发布手段(包括买断或全权代理的媒体、载体)的广告经营者。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利用载体为客户的商品、劳务作宣传而提供设计、制作等相关服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十条 广告业纳税人为客户发布广告取得的各种性质的收入(包括点播费、赞助费、启事费等),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十一条 广告业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业务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及其它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减除项目金额时,须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同期、同一项目相匹配的广告发布者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广告业发票,否则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不予减除。当期减除不足的,可以从下期的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第十三条 广告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广告业务完成的当天。
  第十四条 广告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第十五条 广告业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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