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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春市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跨区经营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发[2012]6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28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39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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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经研究,现将长春市建筑业跨区经营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5月1日起,长春市建筑业跨区经营营业税实行“纳税人按项目核算收入,自行开具发票,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年度中间划库调整”的征收管理办法。即长春市城区范围内的建筑业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按项目核算营业收入,按项目自行开具发票,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务机关年度中间按劳务发生地分别划库调整税款。
  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属地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核算营业收入和自行开具发票的监管工作,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过程中,按劳务发生地分别核算跨区经营的营业税及附加。
  三、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掌握年度内本辖区建设项目的信息数据并填制《划库调整意见书》(见附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局,市局于5月31日前进行审核并完成税款的划转。
  四、划库调整限于跨区经营纳税人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项目累计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已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五、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划库调整金额存在争议的,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市局协调解决。
  六、《长春市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跨区经营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长地税发[2011]8号)有关建筑业跨区经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七、各征收单位应主动做好对跨区经营建筑业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等工作,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协调解决。
  附件:划库调整意见书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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