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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即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发[2011]6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18
实施时间: 2012-5-1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22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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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即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1、减免税即时办结事项分类表(第一批)
  2、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4、申请人附送资料清单
  5、不予受理决定书
  6、补正资料告知书
  7、减免税批复通知书
  8、税务文书资料传递卡
  9、申请人减免税情况调查表
  10、取消减免税资格通知书
  11、减免税即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流程图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即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为深入推进“双提高”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全面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规范、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则,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申请
  申请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的,应向各征收局办税服务厅提供相关减免税申请资料(详见《减免税即时办结事项分类表》[附件1]),同时领取填写《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附件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3)和《申请人附送资料清单》(附件4),并作出相应法律责任承诺。
  二、受理
  (一)操作权限
  由各征收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减免税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操作事项
  受理岗收到申请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2)根据有关规定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判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退还全部资料。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或应补办事项,应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6),限期补正。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三、批复
  (一)操作权限
  受理岗负责减免税申请材料符合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送达《减免税批复通知书》(附件7)。
  (二)操作事项
  受理岗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在系统中选择相应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种及税目,在系统中进行录入确认减免税种、减免期限、减免金额、减免依据等,并先行完成征管系统减免税的批复(目前通过应急审批模块处理),向申请人送达《减免税批复通知书》。
  (三)资料管理
  受理岗在完成受理环节征管系统录入后,填制《税务文书资料传递卡》(附件8),将受理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流传递给对应的管理岗开展减免税调查工作。
  (四)操作时限
  受理岗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在申请人申请时完成减免税受理和前台批复工作,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流传递工作。
  四、调查
  (一)操作权限
  减免税调查工作由征收局管理科(所)管理岗负责。
  (二)操作事项
  1、减免税调查工作应至少由2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参加,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调查人员应按照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分别调查下列内容:
  (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减免税条件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收集相关经营材料和证明资料及文件,对调查过程中确需申请人补充提供的,应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限期补正。
  (2)对与减免税相关的核算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3)对事中和事后申请的减免税,管理岗应对申请人申报的减免税金额的准确性进行调查。
  (4)税务机关需要调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2、管理岗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制作《申请人减免税情况调查表》(附件9),同时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中签属意见并提交主管科长岗审签。
  3、调查结束后,管理岗将减免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将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流传递政策业务岗审核。
  (三)资料管理
  管理岗收集整理减免税受理、调查等全部资料,传递政策业务岗审核。
  (四)操作时限
  管理岗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的调查和资料传递工作。业务复杂的,工作时限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审核
  (一)操作权限
  减免税审核工作由征收局政策法规科政策业务岗负责。
  (二)操作事项
  1、政策业务岗在收到减免税相关资料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确需申请人补充提供资料的,应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1)减免税申请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
  (2)减免税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减免税申请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资料或证明文件,各项证据资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4)减免税金额计算方法、依据是否正确,减免税金额是否计算准确;
  (5)税务人员数据采集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减免税申报鉴定;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政策业务岗审核后,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中签署意见并提交主管科长岗审签。
  3、审核结束后,政策业务岗将减免税信息录入系统,将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流传递主管局长岗复核。
  (三)资料管理
  政策业务岗收集整理受理、调查、审核环节所有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局长岗。
  (四)操作时限
  减免税审核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业务复杂的,工作时限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六、复核
  (一)操作权限
  减免税审批权限在县(市、区)局的,由征收局主管局长岗负责审批。
  减免税审批权限在省、市局的,由征收局主管局长岗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操作事项
  主管局长岗对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批,遇特殊或重大情况可根据集体合议意见,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予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主管局长岗除选择“不同意”意见后,还应在处理意见栏填写不予审批的理由,并交由政策业务岗制发《取消减免税资格通知书》(附件10),传递受理岗送达申请人,并进行系统修正。
  (三)资料管理
  主管局长岗审批结束后,将所有纸质资料交政策业务岗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四)操作时限
  减免税复核工作属于本级权限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复杂的,工作时限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属上级权限的,工作时限延长视情况而定。
  七、责任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开展减免税相关工作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参照《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构成违法违纪的,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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