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税发[2011]2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6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明确了起征点的幅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标准:
  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 豫地税发[2010] 2010/6/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冀国税发[2005] 2005/8/3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 2009/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 内国税流字[200 2005/1/2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 沪国税流[2002] 2002/9/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1] 2011/1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2/12/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1/1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 粤国税发[2003] 2003/5/29
广西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桂财税[2011]40 2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