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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2]44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9
实施时间: 2012-8-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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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
  为保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顺利平稳实施,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34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的“一户一表”用户是指由海南电网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管理到户的城乡居民电力终端用户。实际操作中,“户”的认定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无房产证明但供电企业已经抄表收费管理到户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能计量装置为单位,一套电能计量装置对应的用户为一“户”。
  (二)“合表”居民用户是指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212元。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每度加价0.0212元。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公共路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福利院、敬老院、非营利性寺庙和教堂、公益广告、小区公共照明以及电梯、消防等用户。
  (四)用于出租且实行总表计量的二个家庭及以上合租用户执行合表电价。房屋出租证明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合租户数以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五)一“户”内二个家庭及以上合住的用户,若在执行过程中费用确实增加太多,可向当地供电部门反映,由供电部门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可分线分表计量后作为多户处理,或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家庭数量以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六)一“户”内常住人口达6人及以上的,可向供电企业申请执行合表用户电价。用户的常住人口数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人口数或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二、抄表计量
  (一)供电企业应在各供电营业场所公示居民用户抄表例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除恶劣天气、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原因以外,供电企业应按照抄表例日抄表。
  (二)因当期抄表产生争议的,当期电量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电量=实际抄见电量/实际抄见天数×当期日历天数。
  三、电费预付
  (一)采用预付式缴费的用户按目录电价预购电量。
  (二)采用预付式缴费的用户应按实际抄见电量进行电费结算。
  (三)供电企业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说明用户预购电量与结算电量差异的原因,并打印用电及其购电记录供居民用户参考。
  四、电费核算
  (一)新装居民用户用电时间从送电日期至当期抄表例日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阶梯电量基数对应的电价标准计费。
  (二)因电价政策调整造成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两次抄表的,应执行两次核算,每次核算按一个月的阶梯电量基数对应的电价标准计费。
  (三)对于执行阶梯电价的用户在实际计费过程中存在退补电量情形的,能分清各结算周期电量的,退补电量电费按用户实际产生电费进行退补;不能分清各结算周期电量的,退补电量电费按前两个月平均单价执行。
  五、用户知情权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结合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及时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户缴费手册的内容、缴费清单以及电费票据打印格式,以便反映出各档电量、电价标准和电费。
  六、免费电量处理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设置10度免费电量,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
  (一)已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供电企业应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名单到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用户将其“低保户”或“五保户”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提供给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办理免费电量使用手续,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二)未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申请免费电量的,供电企业应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名单到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直接将免费电量电费退返用户。
  (三)享受免费电量不满一个月的,免费电量基数按一个月计算。
  (四)每月用电量少于10度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
  七、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积极做好有关价格政策的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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