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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艺术[业余]考级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2]8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30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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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艺术 (业余)考级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12]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艺术(业余)考级收费标准调整为: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1-2级每人次50元,3-4级每人次80元,5-7级每人次90元,8-10级每人次120元;等级证书工本费每证15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报名、试卷印制、专家评审、考场租赁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0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艺术(业余)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8〕33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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