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 价格鉴证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1]4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3-22
实施时间: 2001-3-22
失效时间: 2004-6-14
法规类型: 价格鉴证师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1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6-14
实施时间: 2004-6-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暂 甘财注[1994]15 1994/5/26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植树绿化费收费标 云价收费[2011] 2011/10/9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 粤价函[2011]12 2011/12/14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胶州湾隧道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 青价费[2011]29 2011/6/23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和核定 赣发改收费字[2 2012/7/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 2012/5/2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校长培训和 闽价费[2012]19 2012/5/4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函[2011] 2011/2/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尚志市城 黑价联[2012]52 2012/7/1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 沪价费[2011]7号 2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