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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2]3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3
实施时间: 2012-10-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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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2年9月3日
  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三化同步”,中央和省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以及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机)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农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范围、项目县实施规模,同时具体负责补贴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支持购置适合本省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先进农业机械,优先保证粮油生产机械,优先保证用于农业“两区”内生产机械,优先保证农机服务组织和村级组织用于开展村统一服务的机械。
  (二)公开、公正。对补贴条件、支持目录、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操作程序等信息实行阳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额、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三)农民直接受益。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补贴机具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具体按照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执行。省、县两级财政资金对主推机具实行累加补贴,补贴标准及省、县承担比例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在每年制定的实施意见中确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全省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部或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列入国家或省支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补贴的设施农业设备实行生产企业目录管理制度,所有企业及产品须经公开招投标确定。重点支持: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为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农业(林业、渔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
  钢架大棚、玻璃温室等设施农业设备补贴政策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综合考虑中央及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全省农业和农机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各地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确定补贴对象、补贴额度、补贴机具范围、操作程序、工作进度安排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县财政、农业(农机)部门根据当地农业“两区一中心”建设需要和农机存量结构,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提出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包括补贴机具及资金需求量、预期绩效目标等。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各地实际需求状况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各地中央资金控制指标,并预拨部分资金。各地根据控制指标额度合理安排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并于7月底前将上半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里将根据各地实施情况,调剂控制指标,拨付本年度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具体方案,并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中央及省财政补贴资金、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数量、申请程序、优先补贴条件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对购机补贴申请者进行审查,确定补贴对象名单和购机数量,并公示一周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向补贴对象出具购机指标确认书。价格较低的机具,购机与公示可同时进行。
  在申请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农业厅。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凭购机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申请。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资金的结算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补贴对象。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累加补贴资金结算由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要求将相关结算资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拨付实施县财政部门,实施县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补贴对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督促经销商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推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补贴对象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十九条 购机者应自觉履行购机补贴协议的承诺,主动接受农业(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2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转卖的,须经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转卖或转让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购机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当年1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专项实施工作总结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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