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换证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3
实施时间: 2012-9-3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0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已基本结束。由于信息接收渠道闭塞等原因,目前,仍有少量会计人员信息未能采集。为切实保障会计人员利益,做好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基础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信息采集工作。现就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换证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及换证对象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旧版证书”)持证人员,此次换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其内芯内容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作适当调整,并统一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的唯一档案号。
  二、信息采集时间
  本次信息采集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至9月18日。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同步进行。
  三、信息采集内容及申请换证方式
  信息采集及换证申请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实行“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的办法。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全部通过登录安徽会计网(http:// www.ahkj.gov.cn)或http://218.22.1.72/ahkj后点击进入 “换发新版证书申请”模块,仔细阅读“换发新版证书申请须知”,按系统提示要求进行基本信息填报,在成功提交信息成功后打印《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确认。采集的会计人员信息,将进入我省和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未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确认和换证的持证人员,其个人信息将无法进入我省和全国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今后其会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不能实现跨省和省内调转,也不能实现会计资格的初、中、高级考试报名和高会的评审等。
  四、换发新版证书所需携带的资料
  换证人员到属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新版证书”换发,请携带以下资料:
  (1)、在网上打印的《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一份;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底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二张(一张贴信息表上);
  (5)、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持证期间受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相关表彰或奖励情况的材料(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换发新版证书流程
  1、申请人输入18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和验证码后,系统将自动校验是否为有效申请人。
  2、有效申请人请如实填报个人基本信息、继续教育和奖励信息等内容,在成功提交信息后等待属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3、信息提交成功后,请自行打印《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并加贴照片,本人签名,由单位签写意见加盖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在信息表上本人签名即可)。
  4、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证书档案管理的财政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财政部门在未完成审核前,申请人可以修改基本信息。财政部门受理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核办理情况,了解证书打印状态和领证信息。申请表信息审核不通过时,申请人可重新修改信息并提交。
  6、凡由委托代理人办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除携带上述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持申请人亲笔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登陆系统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1、若因身份证号码或姓名与信息系统不匹配,而无法登陆换证系统的申请人,请书面申请并说明情况,携带相应资料到所属市、县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2、在信息采集期间,对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书,但在信息系统中尚无信息的会计人员,请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现场办理。
  七、继续教育问题
  对因种种原因未按时参加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允许其参加此次信息采集和新版证书换发工作,但应客观、真实填写继续教育情况。
  八、联系电话
  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皖在合肥市单位会计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各市、县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县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
  广大会计人员请关注各地财政部门网上相关公告信息,各地咨询电话如下:
  省财政厅      0551-5100309、5100593、5100344
  合肥市财政局 0551-3538840、3538850 3532223 3532220
  淮北市财政局 0561-3023938、3053885
  亳州市财政局 0558-5119275
  宿州市财政局 0557-3905760
  蚌埠市财政局 0552-4125122
  阜阳市财政局 0558-2278998
  淮南市财政局 0554-6667431 6667427 6667121
  滁州市财政局 0550-3216510、3216511、3216512 3213025
  六安市财政局 0564-3378215、3378270
  马鞍山市财政局 0555-2364103
  芜湖市财政局 0553-3122307 、3122122、3122143、2963072
  宣城市财政局 0563-3012870
  铜陵市财政局 0562-5858190
  池州市财政局 0566-2023991、2022651
  安庆市财政局 0556-5288942、5288972
  黄山市财政局 0559-235530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 陕财办会[2013] 2013/5/8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试运 2024/8/15
关于针对会计人员开展电信网络反诈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财会便[2022]34 2022/5/23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我省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甘会协[2009]28 2009/8/20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国发[1978]175号 1978/9/12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行业会计人 渝会协[2011]13 2011/2/18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颁发我市2021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津财会[2021]26 2021/10/15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信用 金市财会[2021] 2022/1/1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的 2022/1/13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津财会[2018]24 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