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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0]207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9
实施时间: 2010-12-9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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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推进会计管理信息化,完善会计从业人员基础数据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统一在省财政厅新开发的“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皖在合肥市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本市、县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人力、物力,确保全省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上报和换证工作。
  二、信息采集内容和方式
  根据会计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规定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该表是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依据及我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的标准,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表中所列信息组织填报。
  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同步进行。2011年1月1日起,新版“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采取个人在指定网站上申请,并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财政部门现场审核办理的方式。
  三、信息采集时间安排
  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信息采集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同时,为确保采集信息期间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对未办理信息更新的会计从业人员,停止办理如信息跨单位调转等相关事宜。
  四、统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按照财政部要求,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唯一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从业人员,以其本地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更改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号的相关工作结合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一并进行。在管理系统和纸质证书上同时变更。从业资格证书的样式不变,内芯项目除档案号外其余内容不变。
  证书换发工作原则上至2012年6月30日截止,之后对没有换证仍持旧证书的会计从业人员的档案信息,在“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不予保留。
  五、信息采集及证书更换的材料审核
  凡持有2010年底前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原“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必须有记载),均可登陆新版“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个人信息更新和证书更换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办理个人信息更新和证书更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财政部门在进行信息确认换发新证书时,应审核下列材料:
  1、《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5 、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6、持证期间受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材料(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信息的基本信息审核确认后,应及时给予更换新证书,收回原证书(备查),并及时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纸质档案。
  六、几点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1、因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务必要加强宣传,注重实效,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开展工作,按时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进行证书更换,以保证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能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的上报。
  2、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证书换发不收取费用。对已在网上完成申报的会计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证书;对上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需要补齐的具体材料。
  3、要加强新证的使用管理和旧证的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特别在信息采集和换证期间,要做好新证书发放、旧证书回收的登记、造册等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持证人员的纸质档案。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信息采集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检查。
  4、对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书但在“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尚无信息的会计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该类人员信息整理、审核工作。信息采集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该证书发放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该类信息录入及相关材料初步审核,由各市财政部门统一完成审核、确认,并将审核材料的复印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此项工作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
  5、2011年上线运行的“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既面向社会开放也将逐步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等系统相衔接。今后,凡未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和换证的会计从业人员,在系统内将无法查找本人信息,也将影响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会计师评审等相关事宜。
  6、要切实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交流。在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告。
  联系人:会计处 王守龙 0551-5100593
  信息中心 傅依、胡俊 0551-5100344
  附件: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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