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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求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2012]7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31
实施时间: 2012-8-3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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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及企业,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对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113号)进行了重新修订,草拟了《关于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并就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关系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利益的大事,各市财政局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组织并广泛征求本地区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委托人意见。征求意见要涵盖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到的各类单位。
  二、各单位务必于9月10日下班前,将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并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征求意见反馈单传真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张颖
  联系电话:024-22834121
  传真电话:024-22827431。
  附件:
  1.《关于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说明
  辽宁省财政厅
  2012年8月31日
  附件1:
  关于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业务服务收费,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具体业务的难易程度,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计费方式。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可在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二)的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金额。
  二、对下列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酌情减收。
  (一)公交、供暖、供气、供水等企业;
  (二)社会福利企业;
  (三)小微企业,长期停产或无营业收入的企业;
  (四)筹建期内,或设立不足一年且营业收入极少的企业;
  (五)政府融资平台;
  (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性事业单位;
  (七)位于省级贫困县(市)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与委托方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在开展服务前,应当预收服务费,预收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应收费总额的50%。
  四、实行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单位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审计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服务费用。
  五、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等鉴证业务,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询证费用,包括被询证者要求询证人支付的费用和询证函邮资等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六、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支出,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和金额。
  七、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会计师事务所酌情加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
  八、各会计师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应到所在地的市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做到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2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2年。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辽财会字第151号)、《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略)
  附件二: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说明
  按照厅领导提出的“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修订完善、尽早推出”的修订工作要求,经过认真研究和论证,我们对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113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辽价发[2011]113号文件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中,一些企业反映,依据新的收费办法计算的付费金额大大超过以前年度的实际付费金额,加大了企业的支出压力。鉴于今年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4月18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暂停执行113号文件的通知(即辽价发[2012]43号),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服务收费规定仍按照辽财会字[1994]第151号文件执行。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国务院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我省1994年制定出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至今已18年。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与审计质量、经济鉴证报告的质量、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在综合考虑辽价发[2011]113号文件试行的具体情况基础上,我们组织开展了对该文件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二、修订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全面调研、分析研究辽价发[2011]113号文件执行遇到的实际问题基础上,找准问题的症结,实事求是地提出修订意见。
  二是保障审计必要程序原则。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命线,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把能保证审计成本和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
  三是便于操作原则。进一步明确并细化酌情减收审计费用的企事业单位类型,使收费办法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修订内容
  1.调整计件收费的浮动比率。
  将收费办法第一条中的计件审计业务收费的上下浮动比率20%调整为上限20%,下限为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成本。修订理由:我省在1994年之后没有对收费标准进行过调整,此次出台标准距1994年时隔18年之久,执行需要有个渐进过程,应给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留有较大的协商空间和适应过程,同时借鉴了沿海发达省市做法。
  2.明确可以酌情减收审计费用的企事业单位类型。
  在收费办法第二条之前增加一条关于可以酌情减收审计费用的企事业单位类型。修订理由: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一致提出,应将《宣传提纲》中提及的减收审计费用的特殊企事业单位在文件正文中明确列示,使收费政策执行更公开透明。同时,建议再补充增加一些需要减收审计费用的特殊企事业单位,如小微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长期停产或无营业收入的企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等。
  3.明确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类审计业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低收费额的适用范围。
  将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类审计业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最低收费额表述调整为:收费额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收(不含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修订理由: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使用最低收费额,支出负担过重。

相关附件: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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