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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暂停执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2]4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8
实施时间: 2012-4-1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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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鉴于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113号)在试行期间遇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暂时停止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服务收费规定仍按照辽财会字[1994]第151号文件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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