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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对账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2]5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2
实施时间: 2012-8-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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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对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对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对账工作,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意见》(国办[201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12]15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与开户银行、厅内总预算会计、厅内相关处室、上下级财政部门的对账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对账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有序原则。对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二)及时准确原则。对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内容应准确。
  (三)全面完整原则。对账应对所有的财政专户进行核对,核对的账务要全面完整。
  (四)责任明晰原则。参加对账的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各自出具的对账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对账内容主要包括财政专户资金的收入(含利息收入)、支出及余额等情况。
  第二章 对账
  第五条  与开户银行对账。
  (一)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根据开户银行后台提供的财政专户银行存款对账单,按月对资金发生额及余额进行逐笔核对。对账工作应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分管财政专户的国库处领导应通过开户银行的网上银行,按季核对所分管的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工作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与总预算会计对账。
  (一)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通过交叉对账方式,按月与总预算会计核对从国库拨入财政专户的资金额。
  (二)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将国库拨入财政专户资金明细对账表提供给总预算会计核对;总预算会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结果。
  第七条 与厅内处室对账。
  (一)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通过提供对账单方式,按月与厅内各相关处室核对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收入、支出、余额。
  (二)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将财政专户的各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及余额明细对账单提供给厅内各相关处室;厅内各相关处室应根据本处室设立的专项资金台账进行核对,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结果。
  第八条 与下级财政对账。
  (一)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通过提供对账单方式,按年与下级财政核对从本级财政专户划拨到各市县财政局的资金额。
  (二)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于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单下发至各市县财政局进行核对,并告知各市县财政局应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结果。
  第九条 与相关单位对账。
  财政专户需与相关单位对账的,经办人员应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取得相应资料进行对账。
  (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将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分账核算的明细账发至自治区社保局核对。
  (二)其他有资金往来业务的相关单位提出对账要求的,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需经分管领导审定)给对方,以便核对。
  对账形式及要求
  第十条 对账形式主要采取网上对账、交叉对账、后台对账等方式,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一条 对账无误的,由经办人员在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对账人姓名,并经审核岗人员审核签名后加盖有效印章。对账发现差错的,由经办人员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书面说明报国库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将签署意见并加盖有效印章的对账单随同账本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年月财政专户专项资金处室对账单
  2.年月国库拨入财政专户资金对账单
  3.年财政专户市、县对账单

相关附件: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对账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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