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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会[2012]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15
实施时间: 2012-9-14
法规类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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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
  近年来,我省会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会计法制建设日臻完善,会计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会计工作的基础性地位日益显现。但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失真、内部控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会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湖南“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遵守财经纪律,维护财经法规
  根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学习《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会计在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会计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督促和引导单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二、依法理财,坚守诚信,认真履行会计工作者职责
  广大会计工作者要以《会计法》为准绳,依法理财,履行职责,规范会计基础,加强会计监督。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风尚,积极参与单位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三、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切实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一)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保证真实、完整。各单位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三级医院和高等院校,应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2号)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四)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对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对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秩序混乱和不按规定进行自查并上报《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表》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会计人员失职失责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以下简称考核),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具体负责考核办法、标准的制定以及对省直、中央在长单位的考核。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考核工作。
  第四条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见附件)开展考核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实行扣分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
  依据考核结果,获得90分以上的单位为“优秀”等次;获得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单位为“合格”等次;不满75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会计法规,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会计工作交接,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等方面。
  第六条 考核采取单位自报和现场考核的方式。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考核打分,并从2013年开始,每3年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一次自我考核情况。对自我考核情况为“优秀”的,同级财政部门应派出考核工作组到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为“优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优秀单位”奖牌;对上报为“合格”等次单位进行抽查核实,经核实未达到“合格”等次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整改完成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重新考核;对自我考核情况“不合格”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要派出考核工作组帮助单位建章建制,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直至“合格”;对未按规定上报自我考核报告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并组织检查组按检查程序进行检查。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成员应全面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熟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统一程序、统一方法、统一尺度,做到客观公正、据实评分。
  考核工作组成员在考核中应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纪律规定。
  第九条 实地考核应以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的会计资料为主,考核采取“听、查、评、议”的方法,考核结束下达考核结论或决定。
  (一)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座谈,了解单位会计工作基本情况及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查自纠、整改完善情况。
  (二)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实地查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并量化打分。
  (三)考核评议,提出考核的初步结论及意见。结论及意见应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等内容。
  (四)考核结束时,考核工作组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换考核意见。考核意见经考核工作组组长、被考核单位签章后交财政会计部门。
  (五)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意见,下达考核结论,认定考核等次,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应向考核工作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我考核报告或整改报告;
  (二)自我考核评分表;
  (三)近3年来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等监管部门检查出具的检查决定或结论等;
  (四)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书面材料;
  (五)依法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为考核“不合格”等次:
  (一)《考核标准》中,某一考核大项得分为零的;
  (二)应依法建账而未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会计账目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
  (六)自我考核年度和被考核年度内,经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
  (九)提供虚假考核资料,或有隐瞒不规范会计行为的。
  单位涉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暂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考核认定为“合格”等次的,下属单位达到“合格”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考核认定为“优秀”等次的,下属单位应全部达到“合格”等次,“优秀”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
  第十三条 “不合格”等次单位由财政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在相关媒体上曝光;
  (二)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程序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处分;
  (三)单位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财政系统先进评选;
  (四)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级会计师评审和会计领军人才选拔。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格”、“优秀”等次单位的后续管理,逐步建立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档案。按照考核认定与复核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定期复核制度。财政部门每3年要完成“合格”、“优秀”等次单位的全面复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复查后,单位达不到相应考核等次的,予以警示,并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等次的,撤销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等次,收回证书和荣誉奖牌,并按管理权限向上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将其列为财政监督检查和《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并对拨付其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对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各级财政部门颁发。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督促和指导,促进本部门、本系统会计基础工作的提高。
  第十九条 各市(州)财政局和省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表

相关附件:
湖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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