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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1]17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7-22
实施时间: 2011-7-22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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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
  近年来,我省会计工作不断加强,会计准则体系顺利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逐步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管理质量,强化会计监管力度,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会计行业诚信公开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继续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内容,切实增强会计人员的自律意识。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在福建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归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认证服务。
  (三)建立会计诚信档案。省财政厅负责建立福建省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录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奖惩情况等信息,并通过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充实完善诚信档案。
  (四)建立会计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力求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接受举报,依法查处,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情况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和《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特点,建立包括采购管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控制程序。
  (二)建立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运行情况、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要建立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对本单位重大对外投融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出租出借、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要收费项目变动等情况作出说明,财政部门以此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之一。对未落实报送制度的单位,财政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促其整改。
  三、落实会计岗位专业化
  (一)严格会计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严格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情况应向省财政厅备案。
  (三)发挥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三级医院和高等学校,应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2号)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配备。除《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外,我省上述单位总会计师须具备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财政部门可探索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快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培养。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是高级会计人才中能够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高端会计人才,是会计事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的通知》(财会[2007]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财会[2010]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闽财会[2010]51号),争取用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分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3类,选拔培养140名全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在加快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的同时,推动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与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制度、岗位使用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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