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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2]2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6
实施时间: 2012-8-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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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经贸委(贸发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印发的《福建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闽价商[2009]16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有效维护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年第9号公告)要求,在坚持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各项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目前国家确定的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正常水平在-5%-5%之间,超出上述范围则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
  三、调控目标
  我省的调控目标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1-8.5∶1);辅助目标是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同比变化率在-5%-5%.当国家启动调控预案时,我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6∶1和8.5∶1 作为预警点,低于6∶1 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 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6∶1-8.5∶1 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 9∶1 或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 或5.5∶1-5∶1 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当国家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时,我省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一)正常情况
  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处于6∶1-8.5∶1 之间(绿色区域)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省级和地方正常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规模保持在一定水平,各市、县按照城镇常驻人口人均每天2两肉、7天消费量建立常年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价格过快上涨,同时满足应急救灾需要。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1)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高于8.5∶1 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在中国政府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加强对省内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工作。
  (2)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8.5∶1-9∶1 之间(蓝色区域)时,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省级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地方政府也要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地方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低于6∶1 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在中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6∶1-5.5∶1 之间(蓝色区域)时,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省级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地方政府也要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地方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9∶1-9.5∶1 之间(黄色区域)时,适时增加省级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投放规模,地方政府也要增加地方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投放规模。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5∶1-5∶1 之间(黄色区域)时,适时增加省级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规模,地方政府也要适时增加地方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规模。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继续投放剩余省级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地方政府也要继续投放地方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继续增加省级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规模,地方政府也要继续增加地方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规模。如有需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同意,继续增加省级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规模,并要求地方政府继续增加地方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规模。
  (2)采取财政贴息政策,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
  (3)增加政府和商业储备后,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同比下降5%时,在坚持现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摊办法,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省内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生猪生产供应市场调控保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具体措施上报省政府。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国家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并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省内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工作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市场监管。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强化对肉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料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订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地方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省政府建立由省物价、发改、经贸、财政、农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的生猪生产供应市场调控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物价局牵头,下分两个组,生猪生产供应组牵头部门为省农业厅,市场调控保障组牵头部门为省经贸委。牵头部门根据省内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调控保障的情况,负责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各成员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当国家公布的猪粮比价突破6∶1-8.5∶1 之间(绿色区域)时,由牵头部门负责召集有关成员部门进行定期会商,密切关注国家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后适时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机制。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牵头部门应及时召集有关成员部门会商,并向省政府提出具体的调控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生猪活体或冻猪肉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机制要求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采取措施,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生猪生产供应市场调控保障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成员部门修订本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福建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闽价商[2009]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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