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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情况调查及《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注协[2012]7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8-16
实施时间: 2012-8-1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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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服务收费情况及《行业自律公约》作一系统全面调查和意见征询,请各所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并于8月31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调查表意见反馈交至市注协监管部。监管部电子邮箱:zxjgb@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情况调查表
  附件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运行机制,积极营造公平竟争的执业环境,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的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由全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恪守本公约。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公平竞争、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信守行业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谨慎执业,积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自觉接受政府和行业管理及社会监督(自觉履行自律公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 具体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树立职业风范和社会公信力,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五条 事务所必须在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内以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承接业务。
  第六条 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统一执业标准,统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固定办公场所。
  第七条 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借助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和影响,垄断或指定一个行业、部门、地区或单位的相关业务;
  2. 允许他人或其他单位以本人或本所的名义承接、承办业务、签署报告;
  3. 为排除竞争对手,以低于收费标准下限或免费提供服务为手段招揽业务;
  4. 在约定的收费金额之外向客户索取其他酬金、财物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业务收入分成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好处;
  5 .采取向客户及有关单位示意某种关系、利诱或欺诈客户、直接或间接对客户进行胁迫等方式招揽业务;
  6.通过其他中介组织、咨询代理机构或个人介绍、招揽业务、并支付介绍费、佣金或其他好处;
  7.对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借刊登招聘启事、迁址公告等之机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作夸大、不实宣传;
  8.从业人员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或为他人提供虚假担保;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注册、年检;
  9.接任审计等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0. 捏造、散布虚假事项,故意抵毁、诽谤或诬告其他事务所、从业人员;
  11. 冒用他人或事务所名义执业或签署报告;
  12.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八条 事务所、执业人员必须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相关制度,规范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质量标准或依价论质。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验资等鉴证业务;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验资结论;
  3. 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工作底稿;
  4. 出具不恰当报告;
  5. 隐瞒审计、验资等鉴证业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报告;
  6. 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7. 违反执业准则、执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事务所收费标准备案并公示。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执业规模、审计成本自行确定,各事务所确定服务收费标准后,应将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协会备案,并在事务所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天津注协将以适当形式在协会网站将各所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各事务所在执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验资业务时收费最低不应低于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
  三、公约执行及管理
  第十条本公约生效后,市注协将实行签约收费限时报备制度,即各签约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将签订的会计报表审计、验资业务约定书(协议)的相关内容(被审计单位名称、标准收费、协议约定收费等等)上报注协备案,以便市注协及时监督检查。事务所应如实上报出具的报告数量,做到字号规范、编号连续,不得跳号、不得隐瞒不报或另行编号;事务所应如实反映项目收费情况,不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的真实性。注协将结合年度监管检查工作,或开展专门检查对各签约单位的会计报表审计、验资约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机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各事务所签订自律公约后,市注协负责受理违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由市注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然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供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惩戒委员会根据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召开惩戒委员会工作会议,对违约的事务所、执业人员做出惩戒的决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事务所违反本公约第七、八、九条规定的,并经查证属实的,视事务所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限期整改,结果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对屡次违反本公约的事务所,市注协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每年组织对其进行行业自律检查。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原件一式二份存市注协秘书处,各签约事务所留存的为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各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 签约单位、签约人如下:略)

相关附件:
附件一: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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