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规[2012]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6-27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广东省经济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劳社[2005]98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年金的职工个人缴费以及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有以下三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之一的,对本劳动合同期内分配给职工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重新划定归属,未归属职工部分划返单位账户。对于未归属职工的单位缴费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职工如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协助。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下情形外的原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人身安全的。
  (二)因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下列情形的原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已分配并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总额归属职工本人所有。
  四、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单位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分期分批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五、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关于报送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函(一式六份);
  (二)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一式六份);
  (三)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一式六份);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一式六份);
  (五)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有关情况说明(一式一份);
  (六)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实施起始时间上年度以来每年单位通过劳动年审的资料(一式一份);
  (七)经济效益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还需报送能说明用人单位为民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材料(一式一份)。
  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能提供经济效益审计报告的,可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反映单位经济状况的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大劳发[2007]16 2007/9/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 2004/7/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厦地税发[2009] 2009/12/23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 2013/8/14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 赣劳社办[2007] 2007/7/10
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 国资发考分[201 0001/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 鲁地税函[2009] 201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桂地税字[2009] 2009/12/22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 豫劳社[2008]16 2008/9/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的 云劳社办[2008] 200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