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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12]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7-6
实施时间: 2012-7-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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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障)基金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认证(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的规定,对暂时或永久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原领取待遇人员或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告知,所在单位应及时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或待遇停发等相关业务手续。
  二、对未及时告知和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或待遇停发等相关业务手续的,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每月民政部门提供的火化信息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的病逝信息及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录的参保缴费信息,与仍在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信息(重点是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本市的人员)进行比对。
  三、对信息比对完全一致且未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或待遇停发等相关业务手续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应按以下流程与要求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实: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打印《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后,将此表转交给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的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应直接与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或本人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核实;必要时,所在单位可联系领取待遇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三)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将签署核实结果的《核实表》报社保经(代)办机构。
  (四)经所在单位核实确认死亡的,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法暂停领取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险(障)待遇。
  (五)属于下列情形的,社保经(代)办机构也应暂停领取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险(障)待遇:
  1、未按时返回《核实表》的;
  2、在规定的核实期限内无法联系到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领取待遇人员亲属的。
  社保经(代)办机构应督促所在单位按要求继续完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核实工作。如所在单位返回的《核实表》中核实的结果证明符合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条件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及时恢复并补发领取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险(障)待遇。
  (六)所在单位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实时,应注意工作方法和语言表达方式。
  (七)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掌握居住在本辖区的领取待遇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实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对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由所在单位到社保经(代)办机构领取《异地居住的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表》(以下简称:《异地认证表》),也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www.bjld.gov.cn/)下载打印《异地认证表》。此表务必于每年8月31日前邮寄给领取待遇人员。
  五、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应持《异地认证表》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区县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本人签字的《异地认证表》邮寄给所在单位。
  六、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特指已转外国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的领取待遇人员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供加盖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七、所在单位收到《异地认证表》和《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后,通过企业版软件进行录入汇总,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认证的电子信息导出连同打印的《异地和境外居住的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汇总表》和《异地认证表》及《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一并报送给社保经(代)办机构。
  八、对未按期邮寄或提供《异地认证表》和《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12月起暂停支付其社会保险(障)待遇:
  九、凡未按期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方式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社保经(代)办机构收到所在单位提供的《异地认证表》和《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后,经确认符合继续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条件的,自收到认证表格的次月起,恢复并补发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障)待遇。
  十、各区县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十一、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
  市社保中心
  市劳服中心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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