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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12]8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29
实施时间: 2012-6-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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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学发展视频会议精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学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和优化纳税服务,现就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本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提高工作效率问题。2012年初,自治区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2]39号),随文同时下发了《全区企业名录》。该《名录》是自治区统计局根据2011年12月底广西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企业单位信息整理出来,录有全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名单,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为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策的落实,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是《名录》中未列明的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外的行业),暂由县级及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定其所属类型,对于符合免收条件的,暂时免收其发票工本费,具体按照桂地税发[2012]3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待自治区统计局整理和提供新的《名录》后,再根据新《名录》完善企业划型备案登记,以及进行相应划型调整。
  二、关于及时更正错误划型信息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免收小微企业发票工本费过程中,发现《名录》划型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如《名录》划为小微企业,但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判定为大中型企业),由县级及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其划型,恢复收取该企业的发票工本费。同时,要提供该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商同级统计部门更正该企业在统计名录中的划型信息。如企业对地税机关调整其划型有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该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申请办理小微企业划型认定。对于不符合免收发票工本费条件但已经免收的,由各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予以补收。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划型信息录入工作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户籍信息,无论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在系统“户籍管理”模块中标注对应选项(系统中设有“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5个标识选项),为今后统计分析和跟踪服务创造条件。
  四、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是中央为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税务总局的优惠政策,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得到真正的实惠,又要及时更正大中型企业错划类型的情况,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在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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