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12]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7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1〕1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的规定,现就暂免收取小型和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类型划分工作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3)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自治区地税局从自治区统计局取得全区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附件4、5),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将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企业名单清分出来,作为免收发票工本费的依据。对于新办证和自治区统计局的名录中未列明的企业和纳税人,只要能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材料,各主管地税机关即为其办理发票工本费免收手续。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对于2012年1月1日以来已经收取而且符合政策规定应该免收的发票工本费,由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退还给纳税人。
  二、完善税务户籍信息数据
  各单位要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类型名录信息,结合本单位纳税人户籍档案资料,进一步完善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户籍信息,添加企业划型标识(即在“户籍管理”—“自定义属性”下勾注“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完成备案登记。
  对于符合免收发票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在向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时免收其发票工本费,主管地税机关在向其供应发票时不再打印发票工本费收据。
  对于企业类型名录信息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户籍信息不相符合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与统计部门联系沟通,认真做好企业类型的划分确认,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
  各单位在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确保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严格发票日常管理,发挥以票管税作用,强化税源监控。一是严格发票供应量核定管理。对于发票领购、使用情况异常的纳税人要有预警措施,及时调整供票量;二是严格发票领购管理。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严格“以票管税”。三是严格执行票表比对。充分利用发票信息,通过发票管理发现申报中的漏洞和疑点,发挥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四是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应开不开、假开虚开、倒买倒卖等发票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
  四、加强宣传辅导,提高工作效率
  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是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认真落实。要尽快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效率,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
  1.全区小型企业名录.xls
  2.全区微型企业名录.xls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