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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2]108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5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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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认新版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12]12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销售的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地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087号)、《关于调整新版低面值定额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355号)、《关于停车场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82号)、《关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5元以上面值)等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83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等三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发改[2004]60号)、《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912号)、《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544号)、《关于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492号)、《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672号)、《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256号)、《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812号)、《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1393号)、《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2362号)、《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181号)、《关于确定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1]300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相关附件:
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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