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7-23
实施时间: 2012-7-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52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
  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2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确保社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2年缴费基数启用
  1、2012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2年7月起启用。
  2011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731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60%(1786.55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8932.75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1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11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 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其单位及雇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2年7月起启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按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2382.07元) 确定,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最低按60%(1786.55元)确定;高于300%(8932.75元)的,按300%确定。
  3、2012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12年1月至6月按2011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4、2012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含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在2011年12月31日后的人员,按退休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为准。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二、关于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12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1)2012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2)2012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且退休时间在2011年12月31日后的人员,包括办理退休手续时已进行补退处理的,但退休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仍低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以及在核定基本养老待遇时的当年缴费基数与预缴基数存在差额的人员。
  (3)2012年1月1日后新增、再就业时申报的月工资收入低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工资收入高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4)对于2012年1-6月兼并、合并、分立的单位,按现行单位主体进行年中清算。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12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12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12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12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2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8%]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2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2%]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2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1%]
  三、关于其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12年6月正常结算的其他缴费单位,人员范围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单位、个人应缴额列入结算。结算险种根据单位职工2012年1月至6月实际参保险种确定。
  2 、结算方式
  其他缴费单位的结算方式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
  3 、结算公式
  参保险种单位、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2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对应险种单位、个人缴费比例]
  各险种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详见《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
  四、关于事业单位2012年1-7月保费差额的征收
  1、征收保费差额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279号)文件精神,以下事业单位或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它单位,在正常年中结算的基础上,单位应当缴纳按基数差额、各险种编制内人数、各险种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乘积计算的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差额”):
  (1)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制内职工上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单位工资统计年报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的(未提供工资统计年报的为已报送工资统计年报事业单位的人均工资水平)的;
  (2)非事业单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上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低于已报送工资统计年报事业单位的人均工资水平的。
  2 、结算方式
  2012年1-7月的保费差额与7月份当月应缴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在2012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保费差额由单位承担。
  3 、计算公式
  各险种保费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费差额=∑(2012年各月人均缴费基数差额×人数×27%)
  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单位)保费差额=∑(2012年各月人均缴费基数差额×人数×17%)
  失业保险保费差额=∑(2012年各月人均缴费基数差额×人数×3%)
  工伤保险保费差额=∑(2012年各月人均缴费基数差额×人数×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保费差额=∑(2012年各月人均缴费基数差额×人数×0.8%)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人数”,事业单位的为参加对应险种的编制内人数,非事业单位的为同时参加对应险种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2012年各月人均缴费基数差额”按以下二种情况分别计算:
  (1)已申报工资统计年报的单位:
  2012年各月人均缴费基数差额=本单位工资统计年报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对应月编制内职工(非事业单位为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人均月工资收入(>0)
  (2)未申报工资统计年报的单位:
  2012年各月人均缴费基数差额=已报送工资统计年报事业单位的人均工资水平-对应月编制内职工(非事业单位为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人均月工资收入(>0)
  五、结算清单查询方式
  用人单位可凭单位介绍信根据参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已办理网上认证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www.zjhz.lss.gov.cn查询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 国家税务总局内 2024/4/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 晋人社厅发[201 2012/7/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 苏人社发[2022] 2022/10/10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 2020/3/18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社 舟地税发[2007] 2007/9/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 渝地税发[2013] 2013/12/5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0/1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 辽地税发[2005] 0001/1/1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统计局天津 津人社局发[202 2020/3/5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苏州地方税务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 20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