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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法规[2012]1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20
实施时间: 2012-7-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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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蔬菜价格、建设平价菜店的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价商店的建设目标
  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扶持下,以企业自主投资经营为主,同时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的商店。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常波动时期,平价商店按照政府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市场价格的导向作用。
  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各市、州、县城区推广建设平价商店。经营品种主要是蔬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副产品,今后逐步扩展到其他生活必需品。平价商店的数量,到2012年底,每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原则上不少于10家,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有条件的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区1至3家。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形成比较完善的平价商店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制度体系。
  二、建设平价商店的基本形式、基本条件和规范管理
  (一)平价商店的基本形式
  1、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平价商店;
  2、依托大型超市建立农产品平价专卖区;
  3、在城市集贸市场建立农产品直销区。
  (二)平价商店的基本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依托社区设立的平价商店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
  3、经营的品种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蔬菜、肉类、水产等为主);
  4、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农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三)对平价商店的规范管理
  1、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准入、退出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过程中,要做好布点工作,按照规定的资质条件对申请设立的平价商店进行审核,并定期组织审验。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不能履行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应及时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平价商店应悬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标牌。
  2、平价商店经营的农副产品实行目录管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经营必备品种目录,并根据季节不同适时调整。
  3、合理制定销售价格。目录品种的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均价的15%以上,其他品种的价格应低于市场均价的5%以上。
  4、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平价商店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聘请热心市民担任价格监督员,规范和监督平价商店的经营行为,确保惠民价格落实到位。
  三、价格调节基金对平价商店的支持方式
  各地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要保证15%以上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同一家平价商店可以同时享有以下价格调节基金的支持方式:
  (一)开办补贴
  开办平价商店,取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并签订协议的,根据投资、经营规模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
  (二)租金补贴
  对平价商店经营主体承租的经营场所,按照营业面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
  (三)贷款贴息
  对开办平价商店投资较大,银行贷款较多的,可对银行利息进行贴息。
  (四)差价补贴
  当农产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差价给予补贴。
  (五)其他有利于平价商店建设的补贴形式。
  除此之外,各地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鄂价办[2011]83号)的要求,落实蔬菜生产经营中的保险、“绿色通道”、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价格等政策,确保平价商店建设顺利实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注重探索创新,把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作为价格调控的重要抓手,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考核机制,依法规范平价商店的经营活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可针对平价商店建设,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1.平价商店管理制度
  2.平价商店诚信公约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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