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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5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8
实施时间: 2012-6-1
失效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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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定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公函[2012]2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33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1]9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包括报名费、理论考试费和体能测试费。
  二、收费主体:市(地)级公安机关。
  三、收费对象: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的人员。
  四、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每人15元。
  (二)理论考试费:每人每次25元。
  (三)体能测试(含技能考核)费:每人每次40元。
  为减轻考生负担,对参加考试未合格的人员,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合格的,再次考试只收取不合格考试项目的考试费。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六、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12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13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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